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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校内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暂行)

关于利用校内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的有关规定(暂行)
各系、部、处、室:
按照“高校经济责任制”要求,为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规范管理行为,在不影响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经批准,校内仪器设备可进行有偿服务,对此特做如下规定:
一、 利用校内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部门(单位)收费标准要报院批准,对有经常性有偿服务项目的,所收费用按院财务制度统一管理。
二、 对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要核算清楚,以书面形式报院财务处,并按规定扣除或归帐。
三、 按照部门的收费核减成本后,盈余部分的分配标准为:上缴学校20%、设备维修购物40%、本部门服务报酬40%。
四、 凡有有偿服务的部门,要指定一名同志负责(兼)管理好其服务工作,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五、 有关部门要按学校规定,规范各自的有偿服务工作,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此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财务处。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制作维护 天津农学院实验实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