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科学管理之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逐步充实和更新,以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2、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并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调拨、报废报损手续完备,保证帐物、帐帐相符,同时要加强维修和校验工作以使所有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可用。
3、 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全院学习、工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学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实行院、系、(部、室)实验室三级4管理,院里要有一名副院长,各系(部、室)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要经常或定期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各系、部、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如必须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交接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学院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责令其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4、 全院师生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如没有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任意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出院外。
5、 为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要求,由实验室管理科逐步健全我院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
6、 全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分口管理,按国家教委规定,十六大类固定资产在我院分口管理范围是:
(1) 房屋及构筑物;
(2) 土地及植物;
(4)机电设备;
(12)工量器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以上八大类由总务处负责理。
(3) 仪器仪表;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以上八类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和管理体制
7、属于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1)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 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一般设备;
(3) 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的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 比较稀缺物品,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
8、凡是自制、馈赠或调拨之仪器设备,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后列入固定资产。
9、凡单台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购置原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包括馈赠、调拨、自制的设备),在列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后,由使用单位或实验室、实验室管理科、总务处行政科、财务处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之规定,统一建帐。并需填写“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留实管科保存,一份留使用单位。
凡单位在5000元以上大型、精密、长期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名称见附则),我院应列为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并建立履历簿及设备档案,由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10、仪器设备按院、系(部、室)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1) 院级由实验室与实管科负责,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办理调拨手续以前,由实管科负责管理,办理调拨手续后即属实验室管理之财产,统一归实验室管理科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帐管理卡,管理仪器设备和技术档案,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有权对全院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平衡调剂。
(2) 各单位实验室由本实验室负责人领导本实验室人员,实验教师、技术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之领取、调试、安装、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并建立掌管固定资产帐卡、低值易耗品、在用工具帐、材料帐以及本室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3) 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
11、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励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各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国家拨给的设备经费指标,由实验室提出购置计划,经本系、部主任审查签字,报实验室管理科后,由主管处长审批后购置。5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经实验室提出计划,由本系(部)主任审查签字,教务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实管科负责购置。
12、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批准计划执行。原则上实管科统一办理,个别急需专用仪器设备,经有关领导批准及实管科同意,可由实验室负责购置。不经批准同意,擅自购买仪器设备者,实验室管理科不予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13、各实验室申报购置计划,应按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分类、分别填报计划表,要详细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其余二份报实管科。低值、材料按月在每月25日以前报下月计划。
14、采购人员向市场购置仪器设备、物资应严格按照批准计划进行,不得盲目采购。同时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和技术知识,深入了解需要,掌握市场信息,提高采购工作质量。
15、购入仪器设备,实验科应及时进行验收,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购入精密、贵重、稀缺,特别是引进的仪器设备尤其应加强技术验收,如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本市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赔偿手续,外地由订合同人员办理。
16、实验室经批准后自购仪器设备,由本单位组织验收。凭验收单到实管科办理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17、计价转帐调入或无偿馈赠的仪器设备应同样办理验收等各项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18、各系、部所属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员)均不得借出或调转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19、仓库与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工作,对压力容器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定期做好检验工作,务必安全操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的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应有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20、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理。若本实验室不能修复,报实管科安排维修或送院外修理单位修复。
21、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各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对协作好的单位应给予奖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本院具体情况建立中心实验室,为我院各单位提供服务并积极参加本市各校协作组织。为提高使用率,各实验室可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依据具体情况承担院外单位化验、校验、试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具体办法见“农学院实验室对外服务管理及提成办法”。
22、教师与学生在院外进行实习或搞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由携带通过实验室仪器保管人员及系主任批准,经实管科办理应有手续方可带出。5000元以上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携出院外。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
23、凡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应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之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改装实验室提出改装具体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经系主任审核后,报实管科同意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实验室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后通知实管科更改有关帐卡。
24、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例如:显微照像装置上的照相机)。如确实需要,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百元以上报系、部批准,实管科备案,千元以上报院批准,实管科备案。拆卸之零附件,应有记录,以防止错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25、院内各单位互相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由借用单位凭借条,并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借条上必须写明借用的仪器设备现状,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归还时仪器设备有损坏应由借用单位经办人追查原因,负责修复或赔偿。
26.院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一能借出。如确因实际工作原因,必须借出,须在不影响我院正常工作前提下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借用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5000元以上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借出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后在实管科备案方能借出。
(1) 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本单位正式介绍信,到实管科洽借,经征得使用单位及系、部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各单位不得自行向院外借出。
(2) 借出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的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 借出仪器设备,由实管科每天按原价千分之一至二收取折旧费用。与我院协作之单位,视具体情况另定。
27、院内仪器设备需调整、调动时,低值部分按我院“低值易耗器管理办法”办理。属于固定资产之仪器设备在本系部之间调动,由各系、部自行决定,报实管科备案。系与系、部之间可与行政单位之间调动由实管科与教务处核定。
上述调动均向实管科办理调拨手续。
28、各实验室闲置多余之仪器设备,就积极处理,以发挥作用。由本实验室填造多余仪器清单经系、部审核后报实管科,按先系内后系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调剂不去的仪器设备,由实管科库房收回,单独保管,单独立帐。
29、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按报废处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使用期限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1) 经技术鉴定确因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2) 因国家标准更改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易改制他用者,或已失去使用价值者。
使用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报废鉴定书一式三份(五千元以上填写五份)经系、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与实管科审批。万元以上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由实管科退回鉴定书一份给报批实验室,方可注销帐、卡并进行实物处理。其残值应办理重新入帐。
30、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属于损坏要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填报鉴定书三分(万元以上五份)及处理意见,若发现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处组织三人以上审查小组审查并写出丢失情况报告,并交保卫处方与实管科备案,按照损坏丢失情况进行修复、赔偿等处理。
第七章 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
31、凡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而市场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本实验室在人力、加工、技术和经费有保证的情况下,可申请自请。
32、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室编制物资计划时,提出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计划及完成日期),经系、部批准后报实管科审批。
33、自制设备必须严格鉴定验收:
(1) 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试运行后,质量可靠提出完工报告,由实管科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连同完工报告,由实管科办理登记入册手续。
(2) 自制设备估价,按外购件及材料费和人工费用合计入帐。
(3) 自制设备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八章 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
34、精密贵重量、稀缺仪器设备(包括引进设备)之添置,须经实验室充分讨论研究,确属必须添置的,提出添置报告;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系、部审查同意后,由实管科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购置。
35、凡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到院后,实管科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配合实管科,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严格的验收。由使用单位填写验收单、由实管科办理建卡、立帐与技术术档案等。如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5条迅速处理。引进设备必须注意不得超过索赔期。
36、凡贵重精密稀缺设备必要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程序,技术档案一定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由院档案室保管),如仪器设备设置其它单位,随同移交。
37、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专人操作、专人负责技术工作。保管人员负责设备之维护、保养、清洁工作,操作与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校验、检修并记入档案,使仪器保持可用状态。操作人员负责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每次上机后须填写使用记录,非操作人员一律不准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38、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转、借用、丢失、事故的处理,按第六章第25、26、27、29、30条处理。
第九章 附则
39、本管理办法自批准颁发之日起实行,原物资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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