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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逐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委、科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以便从购置论证、使用效益、降级使用、报损报废四个环节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范围:
(1) 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仪器设备。
(2)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各类仪器设备。
(3) 院内单价在2万元或0.5万美元(含2万无和0.5万美元,下同)以上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单价不足2万元或0.5万美元,但属于我院稀缺仪器设备或我院认为有必要按此办法进行管理的仪器设备,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院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应充分考虑到仪器设备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提倡专管共用,为国家节省投资。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实验室所属系、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论证报告表”,单价在2万元或0.5万美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1.25万美以下仪器设备,由我院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订货,必要时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时将论证报告报高教局物资处备案。单价在5万元或1.25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由高教局物资处和学院联合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经物资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订货。
第五条 论证报告是购置仪器设备审批依据,同时也是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考核依据,应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以免所购非用或高档低用,给国家造
成损失。对错选错购者,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条 对审批购置的仪器设备,申请单位应同时考虑房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运行费用、零配件、消耗品的保证,应在设备到或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作到及时安装、调试使用。
第七条 论证报告未作出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不得接收和审批由使用单位直接递送的审批报告;无论证和审批的,不得擅自采购订货,财务部门亦不得拨款和报帐。
第八条 学院在组织和订货同时,应组织有关人员阅读有关合同款项及一起设备安装使用说明,落实安装,验收人员做好接货准备工作。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于30天内验收完毕并尽快投入试运行。进口仪器设备还 应按有关规定报商检局检验。在保修期内或索赔期内,仪器设备应满负荷运行,充分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按合同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
第十条 仪器设备自到货之日起,即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挡案。投入运行后,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维护检修,按时填报使用维护记录。并按学年度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是使用情况报告表》,对仪器、设备进行效益分析。该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报告市教局物资处。
第十一条 学院应配置结构合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机、定岗,在没有合适人员接替工作之前不得任意调离。为配置仪器设备并派出学习、培训人员,回校后必须承担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管理并负责培训人员。三至五年内,一般不得调离岗位。如确需调离时,必须有相当水平的技术人员接替工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单独上机操作。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可参照下列条件执行。
单价5万元或2。5万元美元以上仪器设备,需配置初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1-2名担任技术管理工作。
单价10万元或2。5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需配备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1-2名担任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磨损而造成技术指标下降时,由学校填报《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是使用情况报告表》,按照第四条中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可降级使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正常使用严重磨损或超过使用期限不能继续使用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是使用情况报告表》,按照第四条中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可做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 仪器投入运行后,应充分利用原有功能并积极开发新的功能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但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如确需拆卸和改装时,应按第四条规定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积极为院内外服务。学院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合理收费办法,调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积极性,开转对外服务,使仪器设备发挥出更大效益。
第四章 惩罚与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充分利用;设备原有功能和积极开发新功能的;积极开展共同协作、热情服务的;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未论证随意购置的,长期达不到论证效益及违反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停购的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及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半年内不能投入正常使用的,院市实管科有权调出,重新分配给需要该仪器设备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以天津农学院名义购进仪器设备,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科研、馈赠等),一律按分配给需要该仪器设备的单位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购置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制作维护 天津农学院实验实习科